第三章、客运组织 第十一条,车站应根据本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换乘。因新线开通、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 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应对车站整体客流流线,人员疏散进行统筹论证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车站客流流线设置,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综合考虑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需要.与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等相衔接的车站,提供的安检场地应为安检互认提供便利,以减少重复安检。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十二条 车站工作人员应在每日运营前。对车站客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应在首班车到站前完成准备工作,开启所有出入口,换乘通道和自动扶梯,电梯、末班车前一列车驶离车站后 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告知乘客末班车信息,换乘站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乘客换乘所需时间,及时关闭换乘通道.防止乘客误入.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对车内进行巡视,确认无乘客滞留后退出运营,车站关闭前 应对车站进行巡视、播放关站广播、确认无乘客滞留与物品遗留后关闭车站.第十三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对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标识。照明设施,电扶梯。站台门,站台候车椅状态.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3小时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第十四条。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维护站台候车及上下车秩序,查看车门和站台门的开闭状态。防止夹人夹物动车,遇紧急关闭按钮触发或消防报警装置启动.要立即查明原因 妥善处置,发生信号故障等突发情况时.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协助行车人员做好接发列车引导。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持续监测客流情况 科学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在线路设计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运力,不断满足客流需求,发生突发大客流时、客运人员应当协调行车调度人员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 预判站台客流聚集超过预警值,可能危及安全时 应当实施单站级客流控制,无法缓解客流压力的、应当在本线多个车站实施单线级客流控制,预判断面客流满载率超过预警值时.应当在本线及与之换乘的线路车站实施线网级客流控制.预警值由运营单位客运人员根据站台设计容纳能力.设施设备配置 客流规律等确定,客流控制措施包括关停部分自动检票机.关闭自动扶梯 关闭换乘通道,单向开放或关闭出入口等 临时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通过乘客信息系统、广播等形式及时告知乘客,常态化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公布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日期,时段等信息,并对客流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持续进行评估.可以取消的,应及时取消、第十六条、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一般应安排在非运营时间进行。确需在运营时间进行的 运营单位应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围蔽 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客流疏导、对乘客做好解释说明 对于涉及关闭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暂停车站使用 缩短运营时间的施工改造。运营单位应提前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非突发情况的列车越站,驾驶员应至少提前一站告知车内乘客、车站工作人员应通过站内广播告知车站乘客。列车因故在车站停留时、列车车门.站台门应处于开启状态、列车和车站通过广播告知车内,车站乘客.第十八条。出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运营单位应采取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防拥堵提示等必要措施,加强广播提示和现场疏导,站内或出入口乘客聚集可能造成客流对冲等情况时 可调整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或暂时关闭自动扶梯 危及乘客安全时,可暂时关闭出入口。第十九条,车站发生火灾,淹水倒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报告行车调度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采取关闭出入口、疏散站内乘客。封站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