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本章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第十一条,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第十二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 第十三条 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 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