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五 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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