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 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