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后 应按照项目法管理、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支持重点、集中财力支持项目建设、改造和发展,一 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 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 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五.其他经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 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 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 可用于上述支出归垫,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上述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第十条.专项资金应与地方资金,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