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后 应按照项目法管理 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支持重点.集中财力支持项目建设,改造和发展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 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 包括 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 应急调控等、五。其他经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以补助 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 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 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上述支出归垫 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上述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与地方资金。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