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第十二条,各省应积极采取措施。提早确定年度支持重点 加强项目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财政部门应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 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 商务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本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第十四条,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 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 应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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