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 主次干道两侧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墙面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符合街景要求,第十一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 从事商业活动的、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污染环境以及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 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设置安全.节能.环保。美观的景观照明设施.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按照规定开启、并保持设施功能完好,第十三条。建筑物顶部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 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 应当安全,整洁,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 空调室外机、遮阳棚,应当安全.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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