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九条 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主次干道两侧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墙面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符合街景要求。第十一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污染环境以及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 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设置安全。节能,环保、美观的景观照明设施.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按照规定开启.并保持设施功能完好.第十三条,建筑物顶部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安全.整洁,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空调室外机,遮阳棚,应当安全,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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