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第十四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城市管理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遇有冰雪天气。及时扫雪.铲冰、发现道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 塌陷和污染等情况 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和清理、道路上设置的窨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窨井盖丢失、破损 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齐 维修,复位 第十六条,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品 搭建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征求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不得在禁止的地段和时间内摆摊设点、可以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间,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确定 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主次干道两侧空地不得晾晒衣物.第十七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应当美观,透景.可以选用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第十八条,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的树木,草坪,绿篱 绿岛,雕塑、花台.水池等,应当保持整洁,出现损毁。缺失,污染的 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九条,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电力杆线,邮政电信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位置适当。出现破损,锈蚀。脱落 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第二十条。道路,主次干道两侧空地的各种施工作业现场、应当公示施工作业批准文件.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及时清理场地.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节庆 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公共场地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废弃物.第二十一条,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歌舞厅。体育场馆、公园景点,贸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容貌整洁,管理。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第二十二条,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容貌整洁 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避免载运物遗洒.飘散。不得在道路和主次干道两侧空地清洗机动车辆、市政公用部门应当将已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的机动车辆清洗经营者的信息,告知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市容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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