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容貌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封闭围挡.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扬尘.施工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漫溢场外,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专门设施冲洗车辆。运输车辆出场必须符合市容管理的有关要求 停工的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四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第二十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区.县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建设 施工或者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主管部门、施工和运输单位分别签订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运输责任书,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装饰、修缮房屋弃置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应当袋装堆放到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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