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集疏运中心建设。实现道路运输站,场,与城市交通、铁路 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鼓励多渠道筹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道路运输站。场,进行站级核定、站。场、迁址、站内运营、设施设备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定站级、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第四十条,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并在站,场、内公示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位置平面图。紧急疏散通道和投诉举报电话 鼓励引导搬运装卸 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向具备综合性服务条件的物流中心。园区、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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