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项目立项与设计。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划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项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 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除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人、并签订合同,第十条.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三,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四,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标准,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 应当坚持耕地质量标准,兼顾原有耕地优质耕作层的剥离,保护与利用.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第十五条,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