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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第三十条、使用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第三十一条,使用设区的市.县 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 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第三十二条。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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