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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业登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 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 床位.四 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 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 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 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 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 涂改。出卖 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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