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业登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 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 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 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 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冠以机关 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 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 场所,所有制形式 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 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 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