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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机构收取评审。管理等费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州。自治县的实施办法 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七十二条。盲人按摩.医学美容。气功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输血机构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公布之前我省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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