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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 享有国家扶持医疗机构发展的权利.二,医疗机构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没收。三 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威胁,殴打,侮辱医务人员 不得妨碍其医疗活动,四 医疗机构有权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等管理制度 不得冲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五、医疗机构的名称、取得的专利受法律保护,有权推广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派遣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六.医疗机构有权拒付各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的收费和摊派,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二、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护理质量 为病人提供安全、高效 优质的服务,三.救死扶伤。积极参与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抢救,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四,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药品等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 接受财政,审计。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五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 支援农村,指导基层等卫生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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