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国家扶持医疗机构发展的权利,二。医疗机构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三,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威胁.殴打.侮辱医务人员.不得妨碍其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有权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等管理制度 不得冲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五,医疗机构的名称 取得的专利受法律保护,有权推广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派遣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六 医疗机构有权拒付各种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外的收费和摊派、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二 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护理质量 为病人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三.救死扶伤,积极参与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抢救.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四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药品等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支援农村、指导基层等卫生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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