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 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 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 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