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 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 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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