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 全面加强粮食生产 储备,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 千亿斤粮食 产能建设工程 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 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 农艺 工程 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 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 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市,县 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 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 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