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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 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 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 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 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 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 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 镇 人民政府报告,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市。县 市,区,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 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 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 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 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第十五条,市、县 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 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 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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