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 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 储备。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 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 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 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 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 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 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 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 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 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