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乡融合第三十五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第三十六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进农村地区精神疾病,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鼓励通过建立县域城乡医疗共同体等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城乡共享、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 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第三十七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鼓励和引导城镇优秀教师。青年教师到乡村轮岗.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 招募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 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 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三十九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促进乡村居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取得城镇居住证的农民依法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