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乡融合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进农村地区精神疾病,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鼓励通过建立县域城乡医疗共同体等方式 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城乡共享。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鼓励和引导城镇优秀教师,青年教师到乡村轮岗,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招募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 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 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 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促进乡村居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 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取得城镇居住证的农民依法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