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二十八条 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 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 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二十九条,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乡 镇.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 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 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 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加强松花江,辽河,饮马河,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污水,粪污,村容村貌治理。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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