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 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二十九条 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 乡、镇、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 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 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 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 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湖长制 林长制 田长制,加强松花江 辽河 饮马河,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市,县 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污水、粪污 村容村貌治理.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 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