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乡风文明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和文化阵地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立健全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镇 文明村.文明家庭等创建工作、评选道德模范典型.支持、三农。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组织开展民俗节庆,农民运动会等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推动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反对迷信活动,倡导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 扶危济困.第四十七条。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中心,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家 文化工作者 退休人员,文化志愿者等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文化保护机制,开展农耕文化。红色文化遗产普查、加强保护并合理开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活态传承和持续发展。推动具有乡村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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