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三十三条.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发站 到站.包装 件数,重量,费用,承运时间及旅客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四条、旅客凭有效车票。身份证件可以在行李办理站间托运行李,行李票和车票的发到城市应当保持一致,第三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 五 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六,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等规定 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旅客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货币,珍贵文物,金银珠宝 档案材料,证书证件等贵重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承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处理。第三十七条,行李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和条件、第三十八条 行李应当随旅客所乘列车或者就近列车运送。如遇特殊情况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作出说明,第三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到达的行李、行李从运到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至少免费保管3日。逾期到达的行李应当至少免费保管10日、因行李损失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适当增加免费保管日数,对前款规定的时限,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十一条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行李发生损坏。丢失或者延误 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损失凭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