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 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中央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 优化业务流程等 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中央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 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 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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