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备役军衔第十一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 第十二条,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 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 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第十三条.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 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 退役。第十六条,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 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 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