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备役军衔第十一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 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第十二条,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第十三条.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 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十六条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 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