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待遇保障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制度 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服役津贴。参战,参加军事训练 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任务津贴.预备役人员参战 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和伙食.交通等补助,其中,预备役人员是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 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享受军人同等医疗待遇、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 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军队相应医疗待遇,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为预备役人员提供优先就医等服务。第四十三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军队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慰问、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为困难预备役人员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第四十五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第四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预备役人员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融资优惠等政策,第四十七条、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 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伤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第四十八条.预备役人员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获得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退出预备役时。部队应当举行仪式,第四十九条,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部队应当根据女性预备役人员的特点 合理安排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岗位和任务。第五十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