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待遇保障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制度。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服役津贴,参战 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任务津贴.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和伙食 交通等补助。其中,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 福利和保险等待遇,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战 享受军人同等医疗待遇.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 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军队相应医疗待遇 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为预备役人员提供优先就医等服务、第四十三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军队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 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慰问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预备役人员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第四十五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 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 处分等处理、第四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预备役人员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融资优惠等政策,第四十七条.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伤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四十八条.预备役人员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获得功勋荣誉表彰 以及退出预备役时 部队应当举行仪式,第四十九条.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部队应当根据女性预备役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岗位和任务,第五十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