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三十条,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第三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 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 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第三十三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 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第三十五条,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