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三十条。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 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第三十一条,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 相关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 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第三十三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第三十四条。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第三十五条,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