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选拔补充第十七条,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忠于祖国 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人民 热爱国防和军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三。年满十八周岁、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五,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第二十条。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部队及时、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预备役登记信息、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入役手续、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队需要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推荐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第二十三条,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对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