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征召第三十六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 部队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 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预备役人员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尚未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部队和预备役登记地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第三十七条,预备役登记地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督促预备役人员响应征召、为预备役人员征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帮助解决困难。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因被征召,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预备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核实.并经部队批准.可以暂缓征召,一,患严重疾病处于治疗期间暂时无法履行预备役职责 二、家庭成员生活不能自理,且本人为唯一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 三,女性预备役人员在孕期 产假 哺乳期内.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正在被监察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侦查 起诉,审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转服现役。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由其预备役登记地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改授相应军衔,任用相应岗位职务、履行军人职责。第四十条 国家解除国防动员后.由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的军人需要退出现役的.按照军人退出现役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转服现役的,部队应当安排其返回.并通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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