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日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日照要求的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 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二 建设项目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物时,应当进行日照分析 并满足下列规范的要求 1,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 2005、4,其他相关规定、基础分析参数、按照,日照技术分析参数表 执行.第二十一条。托儿所及幼儿园教室,生活用房应当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当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普通教室应当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二条。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单体方案 对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当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城改造区开发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 日照分析不满足的户型户数应当控制在总户数的5、以下.第二十三条.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 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 1.1,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当按照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也可以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的规定换算,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 山墙面进深应当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除透气高窗外.山墙面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 进深大于等于12米的山墙或者山墙开窗的、应当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 四、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的住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照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2,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 时 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4、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照山墙面对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者南偏东 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等比例加大间距,第二十四条,高层及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 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当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五条。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 1,0.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2.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3。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2,东西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3,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者开窗.透气高窗除外 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三,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 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四,高层建筑的山墙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第二十七条。24米以上公共建筑之间以及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24米以上公共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间距,1 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2。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二、24米以上公共建筑与24米以下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三、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间距最小值为l3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公共建筑的间距,按照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二十八条,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2、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3,东西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二,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 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2,东西向布置 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3.超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者开窗,透气高窗除外、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三,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 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 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的山墙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第二十九条 150米以下超高层公共建筑与150米以下公共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150米以下超高层公共建筑与150米以下超高层。高层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超高层.高层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2,东西向布置,超高层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超高层,高层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超高层公共建筑与多层.低层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最小值为24米,第三十条。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一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 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确定其最小间距.第三十二条,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不开窗部分相对的 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 均按照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第三十三条,两栋居住建筑的不开窗部分可拼接 拼接长度不得小于3米、计算高度18米以下,并且沿城市道路,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的居住建筑 需要拼接的 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当超过80米。计算高度18米至5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计算高度18米至50米的居住建筑与计算高度18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当超过70米、计算高度50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当超过70米。并且不得沿河,城市主次干道,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小于15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第三十四条、挡墙.护坡、堡坎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 应当满足居住建筑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墙应当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四,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建筑外墙外框线与堡坎底部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 4倍。且不得小于3米。堡坎退台时.可分阶计算.第三十五条 超高层住宅及高层住宅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 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及多层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 3米 3,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