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八十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2。5米 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旧城改建道路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二分之一。二、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当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三。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当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当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四,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当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 5米,载货汽车为4,5米、五 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第八十一条,居住区绿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的规定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照相应规模配置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当低于30.旧区改建不低于25、四,组团公共绿地的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应成人游憩活动。五 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八十二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 文化.娱乐 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小于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 七,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少于25.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第八十四条.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修建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围墙为通透式、高度不超过1.6米、二,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 2米。并应当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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