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八十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2 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旧城改建道路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二分之一、二,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当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三.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当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当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四,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当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 载货汽车为4,5米.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第八十一条。居住区绿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照相应规模配置公共绿地 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当低于30 旧区改建不低于25.四,组团公共绿地的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应成人游憩活动、五.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 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 含小区与组团 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八十二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小于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六。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七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少于25。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第八十四条.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可以修建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 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围墙为通透式.高度不超过1 6米。二。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当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