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 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 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 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 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 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 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的0.5倍执行 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 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除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建,构 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 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二十九条,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 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二.雨篷 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 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