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新建剧院 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 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 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 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 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 一 二、项的0、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 边界的最小距离 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 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二十九条,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阳台 飘窗 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 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二 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 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