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共空间第四十条,公共空间周边控制,风景名胜区,城市重要水体 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以及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四十一条,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 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 集中布局的、应当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第四十二条,公共步行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 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第四十三条,公园绿地控建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 公园设计规范.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 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二 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大于10米。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四 低影响开发设施、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小型公用设施经专题论证确需建设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 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3 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5 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三 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 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 标牌。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