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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共空间第四十条,公共空间周边控制。风景名胜区.城市重要水体、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以及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四十一条、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 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当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 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第四十二条 公共步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 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 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 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 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第四十三条、公园绿地控建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 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 5倍.二 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 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大于10米,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 四,低影响开发设施、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型公用设施经专题论证确需建设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在入口层设置。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 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 剪力墙落地 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路径便捷可达,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 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2 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 8米。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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