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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空间形态第三十一条 山,水。绿系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对城市中的山.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划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河道。水库,的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并保障实施、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 崖线,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高度,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视线论证,确保视线通透,严格控制眺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外。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 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 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 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 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 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特别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二 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三、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 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其他区县.自治县、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理.重点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 三,重要快速路 主干道两侧,四 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划为一般管控区 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 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 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 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 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 收分等造型变化 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屋顶上的冷却塔 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 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广场 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合。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高层建筑塔楼应当注重竖向韵律的塑造,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体量 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 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的.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造型、对阳台 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主干路设置临街商业设施,因地形高差,位于城市商业街区等原因确需设置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应当采用开敞式大空间或者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计。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分隔单元的。该分隔单元套内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此类分隔单元套内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但套内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除外.其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工业厂房设计应当区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用。不得过度装饰.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第三十八条 临街开敞空间 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绿地。广场开敞空间。一、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三 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透,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四 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第三十九条。市政工程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车站 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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