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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空间形态第三十一条.山 水.绿系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应当对城市中的山、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划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河道,水库,的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 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并保障实施,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 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 高度,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视线论证,确保视线通透,严格控制眺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外,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任何建 构。筑物,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 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 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特别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三.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 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其他区县、自治县,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理。重点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 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四 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 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划为一般管控区,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 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 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 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 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化,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 4米。确需突破的 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广场 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 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合.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高层建筑塔楼应当注重竖向韵律的塑造、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 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体量.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的。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造型,对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 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 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主干路设置临街商业设施,因地形高差。位于城市商业街区等原因确需设置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应当采用开敞式大空间或者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计,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分隔单元的 该分隔单元套内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此类分隔单元套内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但套内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除外,其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 工业厂房设计应当区别于商业 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用,不得过度装饰.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第三十八条。临街开敞空间,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绿地,广场开敞空间,一。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二 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 短边不小于20米 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三 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透。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四 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第三十九条。市政工程景观控制,跨江桥梁 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 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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