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 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齐全。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进行见证。没有条件的应当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见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 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文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