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二,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 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四。对建设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 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 必要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和钢筋的加工过程进行监理,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第十九条,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 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验检测单位共同选定的检验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