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 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 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撤销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丧失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实施监督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