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卫星定位测量。卫星定位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3、2 1。各等级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卫星定位测量.各等级控制网的基线精度可按下式计算,式中。σ、基线长度中误差、mm A、固定误差,mm,B,比例误差系数。mm、km.d,平均边长.km。3,2。3,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观测精度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GPS网的测量中误差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m、GPS网测量中误差,mm.N,GPS网中异步环的个数。n、异步环的边数,W。异步环环线全长闭合差 mm。Wx,Wy.Wz,异步环的各坐标分量闭合差、mm.2.GPS网的测量中误差。应满足相应等级控制网的基线精度要求.并应符合下式的规定。m。σ、3,2 3,3、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设计、选点与埋石3 2.4、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测区的实际情况 精度要求,卫星状况,接收机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测区已有的测量资料进行综合设计、2。首级网布设时 宜联测2个以上高等级国家控制点或地方控制点.对控制网内的长边,宜构成大地四边形或中点多边形,3、控制网应由独立。观测边构成一个或若干个闭合环或附合路线.各等级控制网中构成闭合环或附合路线的边数不宜多于6条,4 各等级控制网中独立基线的观测总数不宜少于必要观测基线数的1,5倍.5,加密网应根据工程需要.在符合本规范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较灵活的布网方式、6,对于采用GPS,RTK测图的测区,应将参考站点的分布纳入首级网的布设方案中,3.2,5。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点位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点位应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并应有利于加密和扩展,每个控制点应至少有一个通视方向,2。点位应选在视野开阔,高度角在15.以上的范围内,应无障碍物。点位附近不应有强烈干扰接收卫星信号的干扰源或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体 3,应充分利用符合要求的旧有控制点,3 2 6,GPS控制点的埋石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点之记绘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GPS观测3,2。7 GPS控制测量作业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7的规定。3、2、8.对于规模较大的GPS测区.应编制作业计划,3 2.9,GPS测量在观测前、应对接收机进行预热和静置,同时应检查电池的容量.接收机的内存和可储存空间是否充足。3。2 10。GPS观测、安置天线对中误差不应大于2mm,天线高量取应精确至1mm,3。2,11,GPS测量作业时,应避免在接收机近旁使用无线电通信工具。3,2。12,GPS测量作业时应做好控制点点名、接收机序列号、仪器高 开关机时间等相关信息的测站记录,GPS记录手簿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GPS测量数据处理3。2.13。GPS测量数据处理、基线解算可采用随机软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算点的单点定位观测时间不宜少于30min,2。解算模式可采用单基线解算模式,也可采用多基线解算模式。3.解算成果应采用双差固定解 3。2 14.GPS控制测量外业观测的全部数据应经同步环 异步环和重复基线检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步环各坐标分量闭合差及环线全长闭合差.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2、异步环各坐标分量闭合差及环线全长闭合差,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3.重复基线的长度较差应按下式进行计算,式中。σ.相应等级基线长度中误差。mm 见本规范式,3。2,2。n、异步环或同步环中基线边的个数,W,异步环或同步环环线全长闭合差、mm 见本规范式,3 2,3,2 d、长度较差。Wx。Wy,Wz 异步环或同步环的各坐标分量闭合差、mm,3.2 15,当GPS观测数据不能满足检核要求时。应对成果进行全面分析、并应舍弃不合格基线,但应保证舍弃基线后,所构成异步环的边数不超过本规范第3 2、4条第3款的规定.当不满足本规范第3.2 4条第3款的规定时.应重测该基线或有关的同步图形。3,2、16 GPS外业观测数据检验合格后,应按本规范第3,2、3条对GPS网的观测精度进行评定.3.2,17.GPS测量控制网的无约束平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WGS。84系中计算三维无约束平差.并应提供各观测点在WGS,84系中的三维坐标 各基线向量观测值的改正数 基线长度.基线方位及相关的精度信息等.2,无约束平差基线向量改正数的绝对值不应超过相应等级的基线长度中误差的3倍.3,2、18,GPS测量控制网的约束平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国家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中进行二维或三维约束平差、2、对于已知坐标,距离或方位 可以强制约束,也可加权约束,约束点间的边长相对中误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2.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3,平差结果应输出观测点在相应坐标系中的二维或三维坐标。基线向量的改正数,基线长度,基线方位角等以及相关的精度信息 有需要时 还应输出坐标转换参数及其精度信息 4 控制网约束平差的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2,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