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开发强度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 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 体育用地,A4 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 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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