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退让第三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已明确退让要求的,应同时满足图则和本节规定要求.图则未明确的.按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及地下管线、电力线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并满足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要求,第四十条,沿建设用地边界、非城市道路、广场 河道.城市公共绿地、的建筑,应按建筑间距相关规定的一半退让、且需满足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当相邻用地为广场 河道、城市公共绿地时.多层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8米,高层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第四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下表控制执行。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以建筑物地上一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交叉口后退距离已经包括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不含不规则的交叉口、后退距离按较宽路控制.交叉口的后退距离遇立交时、按立交预留用地控制。交叉口范围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如图。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相应加大、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第四十三条,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 娱乐。体育 展览,办公 学校和大型公共建筑等主要出入口一侧、退道路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15米 并妥善设置交通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地。第四十四条,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3米.且符合安全距离,后退其他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 7倍、相邻建筑地下室连接通道,用地规划条件明确连片地下空间开发除外。且不小于3米 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围墙和门卫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围墙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二,围墙临城市道路设置时 应按规划条件的规定设置 未明确规定的,围墙基础不得逾越用地界线、且应满足城市景观要求.三。大门及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单层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米.第四十六条。高度不超过5米的变配电房。室外箱式变,单层门卫等附属建、构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不小于3米,第四十七条。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地段周围控制地段、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第四十八条、当建筑物旁有架空电力线时、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下、按照下表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建筑沿城市道路退让产生的用地空间 可用于城市道路拓宽.管线敷设.公交停靠等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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