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 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 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二条,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第七十三条,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米 第七十五条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 二 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 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 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 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 车道宽度应为,3,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三,新建 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 第七十七条.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 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二.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三、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 40米.次干路50、70米,主干路70,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20米 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 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 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主干路60米 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 应再加上站台长度、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 时.不宜小于60米.第八十条,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二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特大桥.大桥 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 困难时不应大于5.0 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5米。二、人行道 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