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 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 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 服务功能,交通特性 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 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 第七十三条.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 第七十四条 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 5米.第七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宽度不应小于2,5米 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 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 新建 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 应根据干路类别。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 车道宽度应为 3.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三,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 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第七十七条。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 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 按下表规定执行.二,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 三,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 40米、次干路50。70米.主干路70,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 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支路20米 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 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 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 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 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第八十条.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 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二。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 特大桥 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 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大于5,0、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 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5米,二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