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设施 含微波通讯.周围新建 扩建 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第五十二条,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控制在H,1。5,W。S、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 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第五十三条,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地段周围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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