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 服务功能,交通特性 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二条,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第七十三条,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米,第七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 双向不宜小于4,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 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 应根据干路类别、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 3,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 25米,三。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 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第七十七条、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二.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三,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 第七十八条。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 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40米。次干路50、70米 主干路70。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20米,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 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 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 第八十条 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二。特大桥、大桥 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 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特大桥 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大于5,0,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第八十一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 5米,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 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