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七条 公路修建。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保证工程质量、省道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的建设规划 由市,地 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乡道的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地.州批准 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 中外合资 独资建设的公路.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第八条,国道。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 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 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 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自养,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 贫困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 专用公路的新建、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 养护与管理 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可采取贷款.合资.集资.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 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 河道以及砍伐树木。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水利 电力,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各地公路用地 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国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省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县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 第十一条,改建.维修公路,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断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