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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二条 各级公路应全面养护、县级以上公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 路肩整洁坚实,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维护完好 标。号,志完善鲜明.路树齐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公路以专业工人养护为主.并实行民工建勤修建和养护公路制度,每年每个劳动力建勤不超过五个标准工日,每台车不超过两个车工日。超过规定用工限额时、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养护.第十四条、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动员组织沿线单位和人民群众义务抢修。维持通车,第十五条,修建 养护公路所需砂石土料 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 河滩、河道以外已有的料场,仍由公路管理部门使用.在新开辟的区域内取砂石土料。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河道管理和城市建设管理等条例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其他价款。第十六条,公路宜林路段应进行绿化。有条件护路段可进行美化,公路绿化由公路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实行以公路管理部门营造为主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办法。第十七条。对公路养护道班和养路工人实行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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