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对在公路修建 养护,管理中成绩显著或在维护公路财产,治安及公路抢险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损失的 必须限期拆除或停止利用,已造成损失的应按价赔偿.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坏路面,桥涵的。除按价赔偿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必须限期拆除 封闭,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险桥险路标志不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视其情节。追究公路管理部门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滥设路栏。路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公路及公路养护达不到质量标准.或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可视其情节.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利用职权滥用建勤民工、民车的.应赔偿经济损失,截留,挪用、坐支 平调养路费的。应限期如数清退.并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条例、秉公执法.对有玩忽职守。敲诈勒索。徇私舞弊行为的.应从严惩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各级交通行政部门执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各级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法处罚.没收的款物.应全部上缴财政。收缴的路产赔偿费,用于恢复被损坏的路产、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不服交通行政部门处罚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