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的路基.路面,边沟、截水沟、盲沟.护栏,挡土墙.护坡.导流堤坝,桥涵,交叉路口.标。号。志。测桩 里程碑 界碑,行道树 苗圃,工程设备。隧道 以及通讯,检测、监控和安全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迁移或破坏 第十九条.禁止侵占公路用地,在公路用地外采矿或设窖 与公路最小间距。应按公路路基边坡比例放坡到矿。窖。底水平线的坡脚距矿、窖,作业面五十米。地面设施与公路规划用地边缘水平距离亦应保证五十米,第二十条,不准利用桥涵添闸门、渡槽和管线。不准在桥涵上下游二百米内挖砂取土、筑坝.压缩或扩宽河床以及距桥涵一百米内倾倒垃圾,设置建筑物。烧荒 不准在隧道洞口周围五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采石 隧道洞口五百米外的公路两侧二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取石时。需经县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电讯,广播线路跨越公路的最低线条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为五点五米。电力线为六米,公路路树与电力.电讯,广播线路的间距为二到三米。间距不够的,应由电力.邮电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剪除树木、所剪树木归林权所有者、第二十二条,兴建铁路、机场。电力,通讯。水库,堤坝 水渠,工厂等工程以及埋设管道.电缆和电杆.需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先征得主管该公路的交通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建设单位负责按公路原技术标准进行改建或迁建、竣工后 由交通行政部门验收。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路。桥梁。渡口的一切车辆,行人,应严格执行公路 桥梁,渡口的有关规定,禁止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在油路和砂石路面上行驶。无辅道又必须通过时,须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靠右侧路肩行驶、部队坦克车拉练,训练,打靶需通过时。亦应按此规定办理。因施工封闭的路段,除持有通行证件执行紧急任务外 禁止车辆通行,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指明绕行路线或修便道。桥 保证通车、超重超宽车辆,未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禁止过桥.险桥降低载重标准,需经技术鉴定.国道 省道由省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 县道由市。地 州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晴通雨阻公路禁止车辆通行的时间、由县公路管理部门据雨情确定 第二十四条。凡在公路和规划路线两侧新建各种建筑物、其边缘距公路用地边缘最小间距为。国道十五米,省道十二米,县道八米,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物。树木的距离 应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第二十五条 在国道,省道上增设道口 须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在县道及专养乡道上增设道口。须经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修建.第二十六条.公路用地界内的自然林。历史遗留林和路树。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但需按、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规定办理林权证件。国道,省道的树木需要采伐更新时,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县道及专养乡道的树木 由市。地 州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部门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第二十七条 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路产档案,长期保存 建立各种标,号.志和安全设施.及时清除各种路障 保证交通安全、第二十八条、除交通联合检查站和持有证件的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所设临时路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路卡.路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路费.过桥费、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建房.搭棚 砌墙,夹杖.挖土,制坯.采矿,设窖,筑坝,开渠,挖沟 引水,打场 晒粮,堆积物料,积肥沤麻,埋设管道、倾倒垃圾残土以及占路摆摊等堵塞道路.阻碍交通的行为 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因基本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公路时、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缴纳占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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