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以第32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 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是戴国莹、杨玉成 李德虎、王骏孙、李毅弘 魏琏 张良铎.刘惠珊,徐建.朱伯龙 宋绍先,柏傲冬、吴明舜,高云学 霍自正、楼永林。徐善藩、谢玉玮,那向谦,刘昌茂.王清敏,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总结了GB.50023.95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实践经验 以及国内历次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有,1 扩大了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原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2 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 将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3,给出了不同设防目标相对应的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沿用95鉴定标准的方法,即现标准中的A类建筑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采用现标准中的B类建筑鉴定方法.相当于GBJ,11。89的要求 同时吸收了部分GB.50011的内容、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则要求按GB.50011进行鉴定,4、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现有建筑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实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少于50年的建筑基本达到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但遭遇地震时受损程度会略重于按50年鉴定的建筑 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进行了衔接 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6 提高了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如砌体结构对层数.总高度进行严格控制 A类砌体结构增加了构造柱设置的鉴定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对单跨框架结构体系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强柱弱梁鉴定与结构变形验算等 7。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 加强了楼梯间。框架结构填充墙,易倒塌伤人部位的鉴定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 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 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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