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 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 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 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注、本标准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 6度、7度 8度,9度.1,0.3.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 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2,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3.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4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注,本标准中。甲类 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特殊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1.0 4、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 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 且不得少于30年。2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1 0、5。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 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1,0,6、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1、0 7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