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1 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抗震设防烈度 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注 本标准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 9度。1。0,3.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丙类 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2,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3,甲类 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 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 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 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1,0,4、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2.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 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 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1。0、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1、0 6、下列情况下 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1.0。7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