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静电接地9.3.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9,3、2,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9。3、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9,3,4 可燃液体 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 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9,3、5、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9,3 6.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9,3,7,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9.3、8.静电接地的设计.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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