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钢结构耐火保护5,6。1,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 裙座.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 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5 6.2、本标准第5 6。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1,支承设备钢构架 1,单层构架的梁,柱.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4、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2 支承设备钢支架,3.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4,钢管架、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 柱,当底层低于4,5m时 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 柱.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 其全部梁 柱及承重斜撑 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5,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承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6,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