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 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 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 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7 3 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支干管 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3.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7。3 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 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3、距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 4 1.5.4。2条的规定、7,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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