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 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7,3,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 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 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7 3 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3 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7、甲 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3,距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8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 4,1 5、4,2条的规定,7.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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